【案情经过】
何X系某学院学生。2019年5月16日,何X在毕业论文答辩时因不满刘X的点评意见,辱骂并殴打刘X。次日,何X购买两把水果刀返回学校,持刀将刘X颈部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何X逃离现场时,遇到闻讯赶来劝解的于X,何X嫌其多事,持刀刺向于X腹部,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何X拨打报警电话投案。于X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用。于X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并委托隋常有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刑事定罪量刑与民事赔偿数额两个方面。刑事方面,公诉机关指控何X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若赔偿谅解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何X认罪认罚,但辩称刘X在答辩时难为自己,且于X欲报警才情急伤人。辩护人提出刘X有过错,何X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民事方面,焦点在于于X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5.3万余元、护理费八千余元、误工费九百元等)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赔偿金额应如何依法核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何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但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对于辩护人提出刘X有过错的意见,法院查明刘X正常点评且未还击,不予采纳。民事赔偿方面,法院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对于X自行支付的医疗费四百五十余元、结合行业标准计算的护理费七千五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八百余元、营养费一千余元,以及鉴定费、复印费、住宿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等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对于X主张的由学院支付的医疗费及无证据支持的在校学生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何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何X赔偿于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驳回于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