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8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某公司货款合计116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按92.3%折算货款,被告已付62万余元,余下53.9万余元。双方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期将剩余货款支付至案外人张X账户。协议签订后,被告仅陆续支付合计13万元,剩余款项逾期未付。原告某公司遂委托汪锐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0.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两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期间,汪锐律师协助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41.1万余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及付款责任如何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的付款协议加盖双方公章,足以证明被告确认欠款53.9万余元并承诺分期支付的事实,结合原告自认被告已付13万元,剩余40.9万余元事实清楚。针对焦点二,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需审查其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0.9万余元,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以未付货款为本金,自各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LPR上浮50%(即年利率5.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0.9万余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分别以13万元、15万元、12.9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自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