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赵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朱鹏霄律师 当前活跃
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4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保险利益与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界限。针对保险公司主张赵某故意隐瞒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朱律师通过梳理授权委托关系及车辆实际权属证据,有力论证了赵某的投保人身份与保险利益。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在承保审核中的过错责任,成功在二审中维持一审判决,为当事人挽回2.3万余元经济损失,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赵X通过某保险销售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实际所有的三辆重型货车(车牌号为某EXXXXX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交纳保费共计5.7万余元。然而,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上载明的车牌号却为某AXXXXX等,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不符,但车架号与发动机号完全一致。此后,赵X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费。某保险公司拒绝退还,赵X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判决某保险公司退还赵X保费2.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赵X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赵X对车辆无保险利益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赵X在投保时是否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主张赵X提供虚假车辆信息跨省投保,属于故意隐瞒,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其二,赵X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涉诉车辆的所有人并非赵X,赵X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权主张权利。对此,赵X答辩称,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严格核实询问,赵X不构成故意不告知;且赵X基于授权委托取得投保人身份,享有保险利益,主体适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以案外人李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足以证明赵X存在故意隐瞒及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且某保险公司对保单信息错误等问题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责任,故应当退还部分保险费。关于原告主体资格,赵X基于授权委托方式取得投保人身份,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作为一审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需给付赵X保险费2.3万余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朱鹏霄律师
朱鹏霄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鹏霄律师
5.0分服务:2.4万+人执业:12年
朱鹏霄律师
11305201****3153 执业认证
  • 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 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
毕业于河北大学,自执业以来,专注用自己所学知识,成功代理过多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使得每一个当事人都...
  • 157 3198 0354
  • 1573198035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