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口时,与同向转弯的杨X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X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X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为郭X分期付款购买并挂靠经营,杨X系郭X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王X伤情严重,经多次住院治疗,被鉴定为八级及十级伤残。王X起诉要求杨X、郭X、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万余元。某运输公司委托朱鹏霄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问题;三是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及合理性。
庭审中,郭X辩称车辆系分期付款购买,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某运输公司在朱鹏霄律师的指导下辩称,车辆系郭X承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对投保事实提出异议。朱鹏霄律师通过提交承保情况说明及保险单等证据,核实了肇事车辆与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一致,确认了保险事实。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高额护理费及外购药等诉求,朱鹏霄律师进行了有力质证,指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城镇标准,且护理人员收入减少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属实。某运输公司主张的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实为挂靠关系。原告损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院核定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因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X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赔偿责任即24万余元,共计36万余元。郭X返还垫付款五百元。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某运输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