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某AXXXXX/某AXXXXX乘龙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主车车辆损失险保额20.6万余元,挂车车辆损失险保额5.6万余元,主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2018年9月27日,黄X驾驶某AXXXXX/某AXXXXX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武某驾驶的原告上述车辆相撞,造成武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某交管大队认定,黄X负全责,武某无责。原告车辆经某公估公司鉴定损失为11.8万余元,支出评估费三千余元。因理赔未果,原告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损11.8万余元及评估费三千余元,共计1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车辆损失的认定及评估费用的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赔付合理损失,但涉案车辆未向其报案,需核实事故真实性及证件有效性;同时主张诉讼费、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并保留对无责代赔部分的追偿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作出的车损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某法院遂重新委托另一家某公估公司进行评估,最终评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为10.6万余元,产生评估费八千余元。双方围绕重新鉴定的损失金额及两次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展开激烈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告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认车辆损失为10.6万余元,被告应予赔偿。关于两次评估费共计1.1万余元,系事故发生后为查明车辆损失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亦应予以赔偿。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被告理赔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物流公司车辆损失等合计11.8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