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8月17日,周XX驾驶某E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某市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酒店西侧处,与同向行驶的靳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靳XX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周XX负事故同等责任,靳XX与某照明公司共同承担同等责任。肇事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实际由杨XX租赁运营,周XX系杨XX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靳XX家属靳XX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某运输公司委托朱鹏霄律师代理本案。朱律师答辩指出,某运输公司与杨XX系租赁关系,杨XX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责任;且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辆,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拒赔?二、案涉车辆超载,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扣减10%的赔付责任?三、某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改装及严重超载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朱鹏霄律师则据理力争,强调某运输公司仅为名义车主,与实际运营人杨XX系租赁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指出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必须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4万余元。法院认为,车辆改装非直接导致事故原因,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赔;但车辆超载,商业险应扣除10%免赔率,免赔部分由实际车主杨XX承担。周XX受雇于杨XX,应由雇主杨XX承担赔偿义务。某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10.5万余元;杨XX赔偿1.1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3.2万元后,原告需返还垫付款);驳回对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