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17.3万余元。2019年4月15日0时,李X驾驶原告某EXXXXX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张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某DXXXXX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受伤及两车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某鉴定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认定实际损失价值为16.4万余元,原告支出评估费四千余元。因双方就保险赔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及评估费合计16.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报案时间超过约定时效,影响了对事故真伪的判断;且司机李X曾向其书面确认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驶,故拒绝赔偿。
针对上述抗辩,朱鹏霄律师组织证据并进行有力质证。首先,关于报案时效,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投保人签字盖章的保险条款以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次,关于酒驾问题,朱鹏霄律师申请李X出庭作证。李X当庭陈述并未饮酒,系疲劳驾驶导致右侧超车发生事故,并说明此前向保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因与原告存在劳资纠纷,在保险公司人员诱导和承诺安排工作等条件下作出的虚假陈述,意在报复原告。此外,某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李X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某保险公司主张司机酒驾,但证人李X当庭否认,且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酒驾,某保险公司亦无充足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故对其抗辩不予认可。关于报案时效,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评估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某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某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共计16.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