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豆X与被告贾X、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X与郑X于2006年登记结婚,后虽经历离婚与复婚,但在2017年11月共同设立某公司,贾X任法定代表人,郑X任监事。2018年12月9日,贾X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向豆X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0万元,每月10日前支付利息0.5万元至豆X指定账户(XXXX XXXX XXXX XXXX)。协议签订后,豆X于2018年12月10日至15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向贾X支付24万元;又委托案外人郝X于2019年1月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向贾X支付10.2万元,合计交付34.2万元。此后,贾X偿还郝X4.2万元,并向豆X支付两个月利息1万元,剩余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豆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贾X、郑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二是被告郑X虽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豆X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明细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借贷事实,支持30万元本金诉求。双方约定月息0.5万元(年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款项实际交付时间及已付利息情况,依法调整利息起算点。关于郑X的责任,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贾X与郑X婚姻存续期间,且郑X作为某公司监事,与贾X共同经营该公司,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共同举债合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贾X、郑X共同偿还豆X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0.3万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