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张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4月30日,原告田X通过案外人王X的账户向被告张X汇款10万元。次日,即2020年5月1日,被告张X向原告田X返还了6万元。此后,针对剩余的4万元款项,原告田X多次向被告张X催要,但被告张X始终未能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田X委托朱鹏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款项。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霄律师与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剩余款项。被告张X辩称,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合作买卖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钱款已给他人,同样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朱鹏霄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转款10万元以及被告返还6万元的事实清楚,有书面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双方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已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被告理应返还剩余款项。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款10万元及被告返还6万元的事实存在,说明原被告已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纠纷,应当将剩余4万元返还给原告。被告关于钱款已给他人及双方为合作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田X货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