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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XX财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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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面对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与“非恶性肿瘤”的双重拒赔理由,朱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一方面,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关键的术后病理诊断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实所患疾病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另一方面,在庭审中有力反驳保险公司关于“带病投保”及“恶意投保”的无端猜测,厘清既往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朱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打破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帮助当事人获赔10万元全额保险金,切实捍卫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6月,原告李X在XX财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0万元,保费按月缴纳。李X自2019年7月起按月支付保费。2019年11月,李X因下消化道出血在XX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及病理诊断,确诊为结肠间质瘤,花费10万余元。李X向XX财险公司申请理赔,XX财险公司经调查后,以李X投保前患有脑梗死未如实告知,且所患间质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李X不服,委托刘X与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财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原告李X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XX财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是李X所患的结肠间质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XX财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XX财险公司主张李X隐瞒脑梗死病史且短期内多次投保存在恶意,同时认为间质瘤为良性肿瘤,不属于重疾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如实告知义务,XX财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X在投保时已明知自己患有脑梗死,亦未能证明其充分提醒投保人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且脑梗死与本案所患疾病无关联性,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关于疾病范畴,结合李X提交的住院病历及术后补充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李X所患结肠恶性间质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围。XX财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诊断,其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XX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李X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XX财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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