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与被告冯X系民间借贷关系。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被告冯X因日常开支需要,陆续向原告陈X借款。2024年1月24日,被告冯X向原告陈X出具欠条,确认借款金额为15万元,承诺于2024年6月1日还清或支付利息续期一年,利息约定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冯X未按约还款或支付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亚青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X偿还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并支付以12.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冯X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成立;二是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陈X提供了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经审查,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原告陈X分多次向被告冯X转账,共计12.28万余元,扣除两笔较小金额后,实际出借本金为12.2万余元。双方对借款达成了合意,且原告履行了支付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针对第二个焦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以此利率即年利率13.8%计算自2024年6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X向原告陈X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冯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未到庭、未举证等相应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以12.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24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700余元,由被告冯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