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钟X与祁X婚前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生育长子祁X甲,2018年10月生育次子祁X乙。婚后初期,双方随同到某市工作生活。随着时间推移,被告祁X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钟X发生争吵,夫妻矛盾日渐激烈。祁X酒后多次殴打钟X,钟X为此多次报警求助。此外,祁X很少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两个孩子的多数开销均由钟X花费婚前财产支付,祁X仅向原告支付极少的生活费。钟X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复合可能,遂委托王亚青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子女抚养权、依法分割共同债务6.9万余元等。祁X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分得50%份额,后续房贷各自承担一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第二,两名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归属,以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三,婚后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应如何分割,特别是首付款来源于原告婚前财产的情况下的折价补偿计算;第四,婚姻存续期间因房屋装修产生的6.9万余元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如何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X起诉离婚,祁X表示同意,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故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子女生活现状,判决长子祁X甲由钟X抚养,次子祁X乙由祁X抚养。关于房屋分割,因祁X认可房屋首付款16万余元来源于钟X出售婚前个人财产所得,法院确认该房屋归钟X所有。经核算,购房成本为房屋购买价格与实际支付利息之和即97万余元,双方认可房屋目前价值150万元,房屋增值率为1.54。双方共计偿还本息32万余元,据此计算钟X应向祁X支付房屋折价款24万余元。关于共同债务,祁X认可婚姻存续期间为装修房屋贷款的事实,剩余未还的6.9万余元债务由两人各自承担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许钟X与祁X离婚;二、长子祁X甲由钟X抚养,次子祁X乙由祁X抚养;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归钟X所有,后续按揭贷款由钟X偿还,钟X向祁X支付房屋折价款24万余元;四、夫妻共同债务6.9万余元,由钟X与祁X各承担3.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