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饲料公司与被告某农业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赊销饲料,赊销额度提升至1000万元。被告罗XX、罗XX为该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某农业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11500余头生猪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合作期间,原告按约供货,双方多次对账确认欠款。截至2026年4月,被告某农业公司累计拖欠货款604万余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抵押生猪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货款金额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是对账单印章真实性及欠款事实认定;三是担保责任的承担。被告辩称,赊销额度未达1000万元不应催收;对对账单上的公司印章不予认可,申请印章鉴定(后撤回);主张案外人严X为实际控制人,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并抗辩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微信记录、外运单及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欠款事实。被告撤回印章鉴定申请,法院推定印章真实。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货款加速到期。法院判决:被告某农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04万余元及违约金(按LPR4倍计算);支付律师费四千元及保全保险费三千余元;被告罗XX、罗XX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11500余头抵押生猪在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