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郑X于2022年12月1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研发部门美术师,约定月工资为三千余元加岗位补贴五千余元,共计九千余元。某公司为郑X缴纳了部分月份的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7月26日,郑X离职。经双方交接确认,某公司尚欠郑X2023年9月、11月及2024年1月、3月、4月工资共计4万余元。此外,某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预扣了郑X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三千元但未代缴。郑X遂委托王亚青律师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万余元、返还预扣社保个人部分三千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万余元。某公司经书面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郑X的工资及具体金额;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预扣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第三,郑X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上述焦点,王亚青律师指导郑X提交了劳动合同、岗位任职书、员工离职交接表、社保参保证明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欠薪事实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权益。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缺席审理认为,郑X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公司欠付工资4万余元的事实,某公司未举证反驳,应予及时支付。关于返还预扣社保个人部分,因社会保险费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强制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郑X要求返还代扣部分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因郑X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主张经济补偿与查明事实不符,亦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X2023年9月、11月及2024年1月、3月、4月工资共计4万余元;驳回郑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