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于2021年7月19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项目研发部门主策职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4年7月18日的《劳动合同书》及《岗位任职书》。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岗位任职书约定岗位补贴为8500元/月(含餐费九百余元、车费三百元、话费三百元、房屋补贴一千五百元及绩效奖金)。此外,飞书APP工资单显示,每月另有8000元以“报销”名义发放。王X主张该8000元实为固定工资,故其每月应发工资标准为2万元。
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王X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王X被迫于2024年5月5日离职。2024年7月25日,王X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年8月2日出具《超时未立案证明书》。王X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1月至4月及2024年5月1日至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11.4万余元。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王X的每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应如何依法认定,以及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
在庭审中,王X主张其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补贴8500元及工资单中载明的“报销”8000元三部分构成。某公司虽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但法院需对王X的工资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却未举证证明王X的每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原告足额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等,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本案中,王X举示的《劳动合同书》《岗位任职书》与飞书APP工资单截图相互印证,且连续14个月的工资单详情中均包含一笔8000元的“报销”,结合其实发工资水平,法院对其主张的每月2万元工资标准予以确认。鉴于某公司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工资,法院对王X主张的拖欠工资金额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X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1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2024年4月和2024年5月1日至5日工资共计11万余元;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