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4月28日,原告史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史X在项目研发部门担任高级TA职位,月基本工资3500元。同日,双方签订《岗位任职书》,约定史X职级为T8,试用期岗位补贴1万元/月,转正后岗位补贴1.2万余元/月(含餐费、车费、话费、房屋补贴及绩效奖金),每月应发固定工资为1.6万元。入职后,某公司通过飞书APP发放工资,历史工资单显示史X每月实发金额在1.4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后因某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仅缴至2023年6月)和住房公积金(仅缴至2022年11月),史X被迫于2024年4月3日离职。2024年7月25日,史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出具《超时未立案证明书》。史X遂委托王某律师向某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3年9月、11月,2024年1月、3月及4月1日至3日的工资共计6.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史X的每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应如何认定,某公司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涉案期间的劳动报酬。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等情况并保存备查。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史X的工资标准及构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史X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岗位任职书》及飞书APP工资单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每月应发工资标准为1.6万元。鉴于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涉案期间工资,且史X社保和公积金存在断缴情形,法院支持史X以应发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的主张。最终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史X拖欠的工资共计6.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