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于2022年12月22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后台主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任职书,约定月基本工资三千五百元,岗位补贴2.1万余元,合计月薪2.5万元。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23年7月、9月、12月及2024年1月、3月工资共计11.7万余元。此外,被告每月发放工资时均声称扣除了社保及个税个人缴纳部分,但经原告查询,被告并未实际缴纳。2024年3月31日,原告被迫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向X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出具超时未立案证明书后,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返还预扣社保及个税、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资及具体欠付金额如何认定;第二,被告以社保和个税名义预扣但未实际缴纳的款项是否应当返还给原告;第三,原告主张因被告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拖欠工资,原告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及与被告股东胡X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7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预扣款项,经核算原告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极少量失业保险及个税后,被告应返还预扣款项2.3万余元,原告主张返还2.3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员工离职交接表》并未明确载明原告的具体离职事由,不能当然推定原告系因欠薪而离职,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拖欠工资11.7万余元;返还扣发工资2.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