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于2025年3月5日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客服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础工资三千元/月,保守商业秘密补贴一千元/月,实际月工资标准为五千元。某公司未实际发放工资,亦未为梁X办理社保。2025年5月5日,梁X以某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办理社保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2025年5月6日,某公司向梁X出具《欠条》,载明截至2025年4月30日尚欠工资1万余元,承诺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梁X随后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5年3月6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1万余元、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工资一千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两千五百元。王亚青律师接受梁X委托,代理本案诉讼。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应否支付梁X主张的拖欠工资及具体金额;二是梁X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得到支持。
针对拖欠工资,梁X主张月工资五千元,并提交了工资条录屏、欠条等证据。某公司未到庭举证质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欠条及工资条录屏,认定梁X月工资标准为五千元。关于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的工资,因该期间包含劳动节法定休假日,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四百余元。
针对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梁X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梁X工作不满六个月,某公司应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千五百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梁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某法院作出终审缺席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梁X支付2025年3月6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1万余元、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工资四百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两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