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亚青律师代理刘X劳动争议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王亚青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重庆)律...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全了公司出具的《欠条》及微信沟通记录,形成了完整的欠薪及被迫离职证据链,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面对公司对部分期间工资的抗辩,王律师精准切入工资标准与计薪规则,通过详实的核算逻辑说服法官支持了5月份的工资诉求。此外,王律师敏锐捕捉公司未缴社保的违法事实,将其与欠薪结合,成功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维权效率。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刘X于2024年12月3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前端工程总监职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并约定了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及保守商业秘密补偿金等薪酬结构。刘X入职后,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其劳动报酬。经核算,刘X2025年1月工资为1.4万余元,另有2000元奖金,已发放1.3万元,余3100余元未发;2月工资为1万余元,3月工资为1.1万余元,4月工资为1万余元,1至4月份合计未发放工资达3.5万余元。2025年5月6日,某公司向刘X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截至2025年4月30日尚欠刘X劳动报酬3.5万余元,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同日,刘X通过微信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发送消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5月12日,刘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刘X遂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应否向刘X支付2025年1月至4月期间的拖欠工资,以及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的工资;其二,某公司应否向刘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某公司对刘X主张的1月至4月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均表示无异议。但对于刘X主张的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的工资,某公司不予认可,其抗辩理由为该期间属于公司放假期间,不应计发工资。刘X则坚持认为,其在该期间并未收到放假通知,且公司此前已出具欠条确认欠薪事实,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确认截至2025年4月30日尚欠刘X劳动报酬3.5万余元,故对刘X要求支付1月至4月工资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5月1日至5月5日的工资,法院根据刘X确认的工资标准核算,认定某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计薪日工资900余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指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存在欠发工资及未缴社保的情形,刘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现刘X主张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刘X2025年1月至4月工资3.5万余元、5月1日至5月5日工资900余元;支付刘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亚青律师
王亚青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亚青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王亚青律师
15001201****3908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
  •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 重庆市
王亚青律师深耕于劳动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工资差额追索、未...
  • 158 2606 9120
  • 1582606912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