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于2024年12月3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前端工程总监职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并约定了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及保守商业秘密补偿金等薪酬结构。刘X入职后,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其劳动报酬。经核算,刘X2025年1月工资为1.4万余元,另有2000元奖金,已发放1.3万元,余3100余元未发;2月工资为1万余元,3月工资为1.1万余元,4月工资为1万余元,1至4月份合计未发放工资达3.5万余元。2025年5月6日,某公司向刘X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截至2025年4月30日尚欠刘X劳动报酬3.5万余元,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同日,刘X通过微信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发送消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5月12日,刘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刘X遂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应否向刘X支付2025年1月至4月期间的拖欠工资,以及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的工资;其二,某公司应否向刘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某公司对刘X主张的1月至4月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均表示无异议。但对于刘X主张的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的工资,某公司不予认可,其抗辩理由为该期间属于公司放假期间,不应计发工资。刘X则坚持认为,其在该期间并未收到放假通知,且公司此前已出具欠条确认欠薪事实,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确认截至2025年4月30日尚欠刘X劳动报酬3.5万余元,故对刘X要求支付1月至4月工资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5月1日至5月5日的工资,法院根据刘X确认的工资标准核算,认定某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计薪日工资900余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指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存在欠发工资及未缴社保的情形,刘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现刘X主张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刘X2025年1月至4月工资3.5万余元、5月1日至5月5日工资900余元;支付刘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