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18日,李X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五千元,合同期限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在职期间,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李X劳动报酬。2025年4月30日,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盖章,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解除类型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同日,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将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截至2025年4月30日的劳动报酬4.4万余元。因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李X于2025年5月12日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出具某号《证明》后,李X依法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4.4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王亚青律师接受李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审理。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是否应当足额支付李X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拖欠工资4.4万余元,以及该金额的认定依据;其二,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应如何确定。王亚青律师针对上述焦点,指导李X全面梳理了劳动合同、企业微信工资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欠条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关于拖欠工资,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承诺支付4.4万余元,且其未到庭提交已支付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李X该项诉求予以全额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某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标准上,虽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五千元,但结合李X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其实际月均收入包含绩效、加班费等,法院采纳李X主张的1.2万元/月标准。因李X工作不满一年,依法按1个月工资计算。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李X支付拖欠工资4.4万余元;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李X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