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郎X于2025年2月2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零售事业总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确认郎X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六千元、绩效四千元、餐补五百元,合计每月1万余元。2025年5月6日,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5年4月30日拖欠郎X劳动报酬2.2万余元,并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未足额缴纳社保,郎X于同日通过快递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某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郎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工资拖欠事实的认定;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及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三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某公司辩称对部分工资请求不予认可,主张公司有签订合同意愿但郎X拒签,对经济补偿金无异议。郎X则主张公司未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且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未签合同系劳动者原因,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郎X与某公司自2025年2月24日至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薪,扣除已付两千元,尚欠2万余元,加上5月1日至5日工资九百余元,应予支付。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拖欠工资,郎X被迫离职,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千余元。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签合同系郎X原因,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4万余元。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万余元及九百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千余元;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