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贺X于2024年12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贺X月工资标准约为六千元。某公司曾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贺X2025年2月至4月工资共计1.7万余元。此外,某公司在发放2025年1月工资时,实际发放金额与工资条不符,少发八百余元。2025年5月6日,贺X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其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贺X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出具相关证明后,贺X依法诉至某法院(案号:(2025)某法民初XXXXX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少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事实认定;第二,某公司拖欠及少发工资的具体金额认定;第三,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第四,贺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贺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由于某公司缺席审理,未进行答辩与质证,法院依法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某公司,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及欠条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支付拖欠的2025年2月至4月工资1.7万余元,以及2025年1月少发的工资八百余元。因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5年1月2日至5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2万余元。贺X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千余元。因贺X连续工作未满十二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某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贺X拖欠工资1.7万余元、少发工资八百余元、经济补偿金两千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万余元;驳回贺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