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于2024年7月27日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被安排至某酒业销售公司从事营销员工作。2025年1月1日,因某黄武公司中标该营销业务劳务外包项目,周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酒业销售公司将误餐费标准由每日二百余元调整为每日一百八十余元,剩余部分年终按指标发放。2025年6月28日,某黄武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向周X发出召回及调岗安置通知。2025年7月3日,周X向某黄武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周X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各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黄武公司等支付2025年7月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十余万元、年终绩效4.2万余元、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4.5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周X与某酒业销售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及某黄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及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某黄武公司是否应支付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及年终绩效;三是周X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是否符合法定支付条件。某黄武公司辩称,营销员工作时间自行决定,打卡仅为发放误餐补助,未安排加班;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标准调整合法;系周X单方解除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因周X辞职合法解除。某酒业销售公司辩称,各方系清晰的劳务外包关系,不存在混同用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酒业销售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不直接进行考勤和排班,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故对周X主张与某酒业销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周X劳动关系转移非因本人原因,某黄武公司应承继劳动关系并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关于加班费,营销员工作性质决定其打卡仅为证明身在片区以获取误餐补助,以打卡时长计算加班费明显不当。关于误餐补助,其性质为弥补就餐支出,不属于工资,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调整。因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周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黄武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最终裁决:确认周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与某黄武公司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某黄武公司支付周X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驳回周X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