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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张X劳动争议仲裁案成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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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面对复杂的劳务外包与混同用工争议,王律师精准梳理了张某在不同外包公司间的工作轨迹,巧妙运用“非因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成功为张某争取到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王律师针对误餐补助性质、营销员工作模式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有力的证据组织与质证,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混同用工”及“无加班事实”的抗辩。尽管部分诉求因客观证据限制未获支持,但王律师通过专业的策略制定与庭审表现,最大化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实务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于2024年7月入职第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营销员。2025年1月,因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标相关劳务外包项目,张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XX公司。2025年2月,第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XXX)将误餐补助标准由每天两百六十元调整为每天一百八十余元。2025年6月底,XX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向张X等营销员发送召回及安置方案通知。双方未能就调岗或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张X遂于2025年7月3日向XX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张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X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诉求XX公司、XX公司、XXX支付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终绩效等各项费用。王亚青律师接受张X委托,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张X主张XXX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并更换外包公司,属于混同用工,要求确认与X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X则辩称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其未对张X进行管理。二是各项劳动待遇及补偿争议。张X主张XX公司扣发误餐补助、未支付加班费及年终绩效,且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XX公司与XX公司则辩称,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且已合法调整,营销员岗位无需打卡坐班故无加班费,且系张X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XXX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仅验收业绩而不直接考勤管理,不构成混同用工,故对张X主张与X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张X劳动关系由XX公司转移至XX公司系非因本人原因,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关于工资,XX公司未举证张X在解除前几日提供劳动,故不予支持。关于误餐补助,该费用旨在弥补就餐支出,不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调整。关于加班费,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支配,打卡仅为获取补助依据,加班费主张不成立。关于经济补偿,XX公司因客观情形召回员工未达成一致,张X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但不符合代通知金条件。年终绩效及工会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张X与XX公司、XX公司在相应期间劳动关系成立;XX公司支付张X经济补偿金七千八百余元;驳回张X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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