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夏X于2024年7月被某民望公司招用为营销员,从事某保健酒业公司的营销业务。2024年11月,某黄武公司中标该劳务外包项目。2025年1月,夏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保健酒业公司调整误餐费发放标准。2025年6月底,某黄武公司因市场低迷向夏X发出召回及安置通知。同年7月3日,夏X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夏X在王亚青律师代理下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加班费十余万元、年终绩效3.6万余元、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4.4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夏X与某保健酒业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混同用工;二、夏X与各外包公司的劳动关系期间;三、某黄武公司是否应支付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年终绩效及经济补偿等。某黄武公司等辩称,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支配,打卡仅为发放误餐补助,未安排加班;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公司有权调整;且系夏X主动离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仅验收业绩,不直接考勤管理,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确认夏X与某民望公司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某黄武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劳动关系成立。关于款项,仲裁委认定营销员工作自由支配,打卡不当作加班;误餐补助非工资范畴,单位可自主调整,且夏X未举证完成销售业绩,故不支持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及年终绩效。因夏X未举证7月初提供劳动,不支持该期间工资。但某黄武公司因客观情形召回员工协商未果,支持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最终裁决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