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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夏X劳动争议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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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转移脉络。面对多家公司交叉用工的局面,王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成功帮助当事人确认了与两家外包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厘清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法律依据。在庭审中,王律师针对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促使仲裁委采纳了“非因劳动者原因转移劳动关系”的观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七千余元的经济补偿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夏X于2024年7月被某民望公司招用为营销员,从事某保健酒业公司的营销业务。2024年11月,某黄武公司中标该劳务外包项目。2025年1月,夏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保健酒业公司调整误餐费发放标准。2025年6月底,某黄武公司因市场低迷向夏X发出召回及安置通知。同年7月3日,夏X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夏X在王亚青律师代理下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加班费十余万元、年终绩效3.6万余元、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4.4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夏X与某保健酒业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混同用工;二、夏X与各外包公司的劳动关系期间;三、某黄武公司是否应支付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年终绩效及经济补偿等。某黄武公司等辩称,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支配,打卡仅为发放误餐补助,未安排加班;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公司有权调整;且系夏X主动离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仅验收业绩,不直接考勤管理,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确认夏X与某民望公司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某黄武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劳动关系成立。关于款项,仲裁委认定营销员工作自由支配,打卡不当作加班;误餐补助非工资范畴,单位可自主调整,且夏X未举证完成销售业绩,故不支持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及年终绩效。因夏X未举证7月初提供劳动,不支持该期间工资。但某黄武公司因客观情形召回员工协商未果,支持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最终裁决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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