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韦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被派往某保XX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1月,因某黄武公司中标该营销业务劳务外包项目,韦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2月,某保XX公司将误餐补助标准由每日260元调整为182元,剩余30%按片区业绩年终发放。2025年6月,某黄武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向韦X等营销员发出召回通知及安置方案,协商调岗事宜。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韦X于同年7月3日向某黄武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韦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保XX公司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2025年7月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9万余元、年终绩效3.4万余元、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4.4万余元以及残保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某保XX公司与外包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韦X与某保XX公司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其二,韦X主张的未发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及年终绩效等诉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三,某黄武公司单方调岗未果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当向韦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XX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只验收业绩而不直接考勤排班,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故确认韦X与某民望公司、某黄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韦X未能证明2025年7月1日至3日期间提供劳动,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关于误餐补助,该费用旨在弥补就餐支出,不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且韦X未证明已完成销售业绩,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营销员岗位性质特殊,工作时间由本人自由支配,钉钉打卡仅为证明身在片区以获取补助,不支持加班费。关于经济补偿,某黄武公司因客观经济情形召回员工调岗未果,韦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支付情形。最终裁决:确认韦X与某民望公司、某黄武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黄武公司支付韦X经济补偿七千余元;驳回韦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