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孙X于2024年7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被安排至某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综合服务公司中标该劳务外包项目,孙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某综合服务公司,但仍在原岗位工作。2025年6月,某综合服务公司因市场低迷召回营销员并拟进行调岗。同年7月3日,孙X向某综合服务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孙X在王亚青律师的代理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各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年终绩效及经济补偿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孙X与某酒业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及某综合服务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二是某综合服务公司调整误餐补助标准、未支付加班费及年终绩效是否合法;三是孙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综合服务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系劳务外包的定作人,与孙X不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综合服务公司系独立法人,不构成混同用工,但孙X非因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关于各项费用,仲裁庭认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调整;营销员岗位具有特殊性,打卡仅为发放补助依据,不支持加班费;年终绩效因无约定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孙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某综合服务公司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综合服务公司向孙X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驳回孙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