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被安排至某保健酒业公司从事营销业务。2024年底,某保健酒业公司重新招标,某黄武公司中标该营销业务劳务外包项目。2025年1月,申请人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5年2月,某保健酒业公司调整误餐费发放标准。2025年6月,某黄武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向申请人等营销员发出召回及安置通知,试图进行调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于同年7月3日向某黄武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各方的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年终绩效、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申请人与某保健酒业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及事实劳动关系,某保健酒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二,申请人与某民望公司、某黄武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以及某黄武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三,申请人主张的误餐补助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终绩效等诉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各方围绕劳务外包性质、营销员工作模式及考勤打卡目的等展开了激烈辩论。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仅验收业绩而不进行直接考勤与排班,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故不支持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非因本人原因从某民望公司转移至某黄武公司,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某黄武公司因客观情形召回营销员调岗,双方未达成一致且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某黄武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关于误餐补助,该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主调整;关于加班费,营销员工作性质特殊,打卡仅为证明身处片区以获取补助,不能以此计算加班费;关于年终绩效等,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最终裁决:确认申请人与某民望公司、某黄武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