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被安排至某保健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黄武公司中标该项目,李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6月,某黄武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向李X等营销员发出召回通知并拟进行调岗安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X于同年7月3日向某黄武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保健酒业公司等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各公司支付未结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加班费十余万元、年终绩效2.4万余元及经济补偿等共计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李X主张某保健酒业公司等存在混同用工,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各项待遇的支付条件,包括未结工资、扣发的误餐补助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终绩效等是否应予支持;三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李X主张系被迫解除应获补偿,而用人单位主张系李X单方辞职,不符合支付条件。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仅验收业绩,不直接进行考勤与排班管理,不属于混同用工。李X因非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某黄武公司因客观情形召回员工未达成一致,李X解除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裁决:确认李X与某民望公司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某黄武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某黄武公司支付李X经济补偿金七千八百余元;驳回李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