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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李X劳动争议案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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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转移脉络。面对多主体混同用工的争议,律师通过详实的管理及薪酬证据,有力论证了实际用工主体,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在庭审中,律师针对加班费、误餐补助等焦点进行专业质证,虽部分诉求因证据原因未获支持,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被安排至某保健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黄武公司中标该项目,李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6月,某黄武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向李X等营销员发出召回通知并拟进行调岗安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X于同年7月3日向某黄武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保健酒业公司等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各公司支付未结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加班费十余万元、年终绩效2.4万余元及经济补偿等共计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李X主张某保健酒业公司等存在混同用工,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各项待遇的支付条件,包括未结工资、扣发的误餐补助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终绩效等是否应予支持;三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李X主张系被迫解除应获补偿,而用人单位主张系李X单方辞职,不符合支付条件。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仅验收业绩,不直接进行考勤与排班管理,不属于混同用工。李X因非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某黄武公司因客观情形召回员工未达成一致,李X解除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裁决:确认李X与某民望公司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某黄武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某黄武公司支付李X经济补偿金七千八百余元;驳回李X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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