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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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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复杂的劳务外包及劳动关系转移情形,王律师精准界定三方法律关系,有效反驳了“混同用工”的误区,将维权焦点集中于黄武公司单方降薪的违法性上。在庭审中,王律师通过详实的银行流水与薪酬方案对比,有力证明了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降薪及克扣误餐补助的事实。同时,针对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诉求,王律师精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8万余元,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李X于2024年7月入职某公司(民望公司)担任营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李X被派往某公司(XXX)从事营销业务外包工作。2024年11月,某公司(XX公司)中标该营销外包项目。2025年1月1日,李X的劳动关系由民望公司转移至XX公司,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5年2月及7月,XXX与XX公司先后调整误餐费标准。2025年7月14日,XX公司出台薪酬方案,将李X的岗位工资由4500余元/月调整为3800余元/月,并取消3300余元/月的预发年终绩效,执行时间追溯至2025年6月1日。2025年8月9日,李X以XX公司无故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XX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王亚青律师接受李X委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劳动合同、薪酬方案、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主体认定。李X主张XXX对其进行直接管理,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要求确认与X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工资及误餐补助差额。XX公司辩称因市场亏损调整薪酬,且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应补发。第三,加班费认定。李X主张根据钉钉打卡记录计算加班费,XX公司则辩称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确认身处片区以发放补助。第四,经济补偿金。李X主张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首先,XXX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仅验收业绩不考勤,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确认李X与民望公司、XX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XX公司调整薪酬未经民主程序,且追溯执行损害劳动者既得利益,裁决XX公司支付2025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9000余元;误餐补助标准调整部分纳入工资范畴,裁决支付误餐补助差额7100余元。再次,李X作为营销员,打卡仅为获取误餐补助,不支持加班费请求。最后,因XX公司确存降薪情形,李X被迫离职理由成立,裁决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最终裁决XX公司合计支付李X2.8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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