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陈X于2024年7月入职某公司(XX公司),被派往某公司(XXX)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公司(XX公司)中标该营销外包项目,陈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XX公司。2025年7月,XX公司以市场亏损为由单方出台薪酬方案,将陈X的岗位工资由四千余元降至三千余元,并取消预发绩效,同时大幅降低误餐补助标准。2025年8月,陈X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陈X委托王亚青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三千余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十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年终绩效四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三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用工主体认定。陈X主张XXX对其进行直接管理,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要求XXX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薪酬调整的合法性。XX公司主张降薪系因市场亏损且针对全体营销员,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公司有权自主调整;第三,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陈X主张长期在外营销存在大量加班,且因公司克扣工资被迫离职,应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XXX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仅验收业绩不直接考勤,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XX公司调整薪酬未经民主程序,且违规溯及既往,损害了陈X的既得债权,应当补足工资差额九千余元;误餐补助虽不属于工资,但XX公司后续将其纳入工资范围并扣发,应支付误餐补助差额七千余元。陈X岗位特殊,打卡仅为获取补助,加班费主张不成立。因XX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报酬情形,陈X被迫离职理由成立。最终裁决:确认陈X与XX公司、XX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支付陈X工资差额、误餐补助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二万八千余元;驳回陈X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