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劳动者张X于2022年9月入职用人单位某公司担任货运司机,月平均工资为9700余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3年7月,张X在某单位向某公司运输焦炭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3天。2023年9月,人社部门认定张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5月及7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出具结论,认定张X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张X未返岗工作。双方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产生争议,张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双方于2024年10月终止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2万余元及护理费1800余元等。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并案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张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等主要诉求,并判令某公司协助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认定。某公司上诉主张已支付3600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认为一审认定差额5.2万余元有误;二是护理费的支付依据。某公司认为张X住院病历未明确显示需要护理,主张不应支付1800余元的护理费;三是社会保险个人垫付部分的抵扣问题。某公司主张其为张X垫付了社会保险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要求在本案工伤待遇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针对争议焦点,法院逐一作出回应:首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经双方核对,某公司实际发放金额仅为1600余元,一审认定尚需支付差额5.2万余元事实清楚;其次,关于护理费,张X住院病案中入院情况明确显示“活动受限”,且诊断为椎体骨折,一审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余元正确,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关于社保相关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