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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潘X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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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朱律师精准梳理了原告作品创作、登记及知名度的完整证据链,夯实了权利基础。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朱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电子剧本杀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特性及侵权危害,有效引导法官关注侵权行为的实质影响。最后,在诉求设计上,朱律师合理主张惩罚性赔偿及平台连带责任,虽未获全额支持,但成功促使法院酌定较高赔偿额并查明平台已采取禁售措施,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维权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潘X系《某某》剧本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21年1月创作完成,同年5月取得某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某作登字2021-AXXXXXXXX)。该作品正版售价为两千余元,自发行以来在某剧本杀平台累计超2.7万余人游玩,评分高达8.0分,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陈X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某店铺内,未经授权以十余元的极低价格公开售卖该作品电子版合集,销量达两千余次。原告认为,被告陈X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万元,并要求某公司披露被告陈X的销量信息。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原告是否具备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主体资格,以及被告陈X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二,本案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以及是否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条件;其三,被告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对被告陈X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被告陈X未经许可,在网上上传并销售与涉案作品内容基本相同的电子版,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涉案商品已下架,停止侵权的诉请已实现。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确切证据,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侵权方式及后果、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陈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八千余元。对于惩罚性赔偿,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陈X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某公司,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共同实施侵权或明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且某公司已对涉案链接采取禁售措施,故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赔偿原告八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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