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29日,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联社借款649万元,年利率10.85%,期限12个月,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街道办事处、面积共计4600余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分期还款,2019年12月31日还款10万元,2020年10月13日还款639万元。合同签订后,某联社依约放款。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29日,但未偿还首期10万元本金,且自2020年1月起未支付利息。2020年4月27日,某联社以某公司危及债权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全部本金649万元、期内利息、罚息及律师费12万元,并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方倩律师作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联社主张的违约罚息能否得到全部支持;二是某联社主张的12万元律师费用是否应由某公司承担。某联社认为,某公司未按约偿还首期本金且停付利息,构成严重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全部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方倩律师代理某公司辩称:首先,某联社主张的罚息违背了某法院及某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相关指引;其次,某公司未按期履行并非主观故意违约,而是受到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企业停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后,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且合同提前解除并非某公司恶意违约所致,不应承担该笔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首期10万元本金未按期偿还,某公司存在违约,支持该部分罚息。但对于剩余639万元,因2020年1月新冠疫情全面爆发,企业停业导致履行困难,依据某法院及某高院涉疫情案件指导意见,该情形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属于违约,故不支持该部分罚息。同时,因合同提前解除非因某公司原因导致,律师费不属于合理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49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的罚息;某联社对抵押物评估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某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万余元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