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韦X与被告韦X于2021年3月27日签订《出资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参与某铁路局物资采购项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部分资金,被告保证原告资金保本不亏损,亏损由被告承担,利润按比例分红。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某银行向被告转账共计48万元(其中2021年3月27日转账30万元,2021年11月3日转账18万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透露项目进展,仅陆续返还原告共计13万元(其中2021年3月27日返还3万元,2022年6月10日返还5万元,2022年6月12日返还5万元)。剩余35万元被告未予返还。原告认为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出资投资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即案涉款项究竟是项目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被告韦X辩称,案涉款项实际上是项目投资款,并非借贷,且投资协议中未约定利息,仅约定分红,目前也无法进行分红。原告韦X则主张,协议中约定了保本不亏损的条款,不符合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双方关系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被告主张款项为投资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及亏损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资投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自然人间借贷的特征。协议中约定被告必须保证原告资金不亏损,亏损由被告承担,此约定排除了投资共担风险的本质属性,故双方关系名为“投资”,实为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原告已交付借款48万元,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韦X偿还原告韦X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两千余元,均由被告韦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