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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代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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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首先,深入剖析职务行为与无权代理的界限,明确指出庞某收款行为缺乏公司明确授权,且违背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约定,有效切断了庞某个人行为与公司的法律关联。其次,在庭审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结合合同条款、付款凭证及庞某个人出具的退款承诺书,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表见代理”及“职务行为”的主张。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苏X与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庞X协商某小区加装电梯事宜。庞X以某公司南宁办事处负责人身份与苏X等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48.9万元,并明确指定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合同签订后,苏X向庞X个人支付电梯安装款16万元。后因项目方案迟迟未定,业主决定取消工程并要求退款。庞X出具退款承诺书,承诺于指定日期前退还苏X16万元,但逾期未退。苏X遂诉至法院,要求庞X及某公司共同返还1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庞X个人收款并承诺退款,判决庞X返还1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对某公司的诉请。苏X不服,认为庞X系职务行为,提起上诉要求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庞X收取16万元电梯安装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返还责任。苏X上诉主张,某公司出具决定委任庞X为南宁办事处负责人,庞X开展业务及代收款项系职务行为,且某公司未明确限制负责人代收款项,某公司应承担责任。某公司则答辩称,庞X收款未获明确授权,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苏X向庞X个人转账属其个人行为,某公司不应担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公司虽出具决定委任庞X为南宁办事处负责人,但并未明确授权其对外签署合同及收取费用。其次,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某公司未盖章,庞X亦未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未成立生效。最后,合同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为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苏X未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而是支付给庞X个人,某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该款项。在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仅凭庞X的负责人身份不足以认定其有权代收款项,且庞X出具的退款承诺书亦表明由其个人承担债务。因此,苏X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的理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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