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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代理李X行政处罚复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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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海光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双方经济纠纷背景及现场证据,向法庭充分还原了原告多次寻衅滋事的客观事实。在庭审中,王律师紧扣“未造成损害后果”这一关键细节,有力论证了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专业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第三人意见,最终取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陆X与第三人李X因股权代持及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24年10月28日,陆X前往李X工作的某卫生院六楼院长办公室,要求院方对李X作出处理。李X闻讯从隔壁办公室走至门口,双方发生争吵。期间,李X随手拿起茶桌上的纸巾盒扔向陆X,但未砸中。某公安局接警后展开调查,因现场监控无法正常回放,主要依据现场笔录、证人证言及照片等证据,认定李X主观上有殴打故意但未造成后果,属情节特别轻微,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陆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政府经审查维持原决定。陆X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并对李X进行处罚。王海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第三人李X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陆X主张李X用纸巾盒砸中其脚踝并留下印记,认为公安机关调查不清、采信虚假证言且删除监控视频,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加重处罚条款。第二,某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程序合法、维持决定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第三人李X扔纸巾盒的行为性质及处罚尺度。李X方则辩称,陆X系受他人指使寻衅滋事,李X扔软纸巾盒的行为力度不足以构成伤害,且未触碰陆X,主观上无故意伤害意图,两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安局具有作出案涉决定的法定职权。陆X因经济纠纷前往李X单位要求处理,双方争吵后李X用纸巾盒砸向陆X但未砸中。李X虽主观上有殴打故意,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某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履行了法定程序,作出维持决定亦无不当。原告主张证人作虚假陈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陆X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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