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具备住宅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被告石X与原告员工彭X系亲戚关系。2025年9月,石X委托某公司对其位于某市某县某镇某路的二手房屋进行全屋装修。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装修方案、施工内容并完成报价,未签订书面合同。彭X使用带有原告公司名称的微信账号与石X对接,原告认可其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施工期间,双方协商新增厨房等项目。工程于同年11月底完工,石X于12月举办进火仪式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装修总价款为7.6万余元,石X仅支付3.2万元。房屋交付后,石X以存在质量瑕疵及价款未核算为由拒付尾款。2026年2月,双方现场量房时矛盾激化并报警。某公司遂委托唐蓝青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X支付剩余工程款4.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石X抗辩称:首先,其仅与彭X个人存在合同关系,彭X未披露原告公司信息,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次,住宅装修需相应资质,彭X个人无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再次,双方未达成固定总价合意,原告单方制作的结算单无效;最后,案涉工程存在房门不隔音、柜门松动等多项质量缺陷,施工方怠于整改,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X就案涉装修事宜与被告磋商、对接及结算等行为,系代表原告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对某公司发生效力。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实际施工并交付,被告接受成果并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工程价款及质量瑕疵,法院认定装修总价款为7.6万余元(扣除未约定的烟机安装费100元)。针对被告主张的质量瑕疵,法院认为属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与正常居住使用的一般瑕疵,被告以此拒付尾款缺乏依据。但鉴于原告在诉前协商中曾作出扣减3800元瑕疵款项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确定被告仍需支付剩余装修款4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石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装修工程款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余元,由原告负担90余元,被告负担8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