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棉棉律师代理:申请人(劳动者樊XX)
案件类型:劳动工伤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机构: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主要内容
樊XX经他人介绍,进入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天然气录井野外作业,双方自入职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未为其缴纳完整社会保险,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日常工作地点、作业井位、每日工作任务全部由企业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安排,必须遵守公司全套安全生产、岗位考勤规章制度,岗位属于企业石油工程主营业务核心操作环节。 劳动报酬发放模式具备稳定周期性:企业每月通过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发放基础固定工资,每年年底统一结算补发全年剩余薪酬;同时企业按月为樊XX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其组织井控、硫化氢防护、HSE 安全专项培训并发放加盖企业名称的专属培训合格证书,全部培训材料、个税记录、工资流水均载明用人单位完整名称。 工作过程中,樊XX在企业安排的野外天然气作业现场操作设备时手部遭受严重外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为顺利启动后续工伤认定、伤残赔偿全部维权流程,樊XX委托郑棉棉律师作为仲裁专属代理人,向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双方自 2022 年 4 月劳动者入职当日起,持续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开庭审理阶段,郑棉棉律师依次提交劳动者身份证、企业工商信息、多年对公工资银行流水、税务局个税缴纳明细、全套岗位安全培训合格证、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医院完整住院病案全套证据,严格对照劳社部事实劳动关系三大法定构成要件逐项举证,驳斥企业劳务关系抗辩观点。仲裁委完整采信郑棉棉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与代理意见,出具仲裁裁决书,依法确认双方自劳动者入职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石油企业承担。该生效仲裁裁决可直接作为劳动者后续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前置依据。
争议:
本案核心法律关系定性争议:被申请人某某石油公司当庭抗辩,双方签署书面劳务协议,仅为临时劳务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郑棉棉律师举证企业统一考勤调度、对公按月发薪、统一岗位培训、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具备人身、经济双重从属性,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应当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的经验:
第一,野外石油、建筑类用工大量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对公固定月度工资流水、企业统一岗位安全培训、工伤保险参保、个税代扣代缴多项客观佐证,即可完整形成证据链,仲裁、法院均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第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属于企业主营业务,工资流水、培训证书、社保记录是证明两大从属性的核心证据。 第三,用人单位仅以签署劳务协议为由抗辩劳动关系,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平等合作、不受企业考勤调度管理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均不会采信该抗辩意见。 第四,工伤认定法定前置程序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必须先行通过仲裁 / 诉讼确权,日常务必妥善留存工资、培训、参保、工作记录等全部书面、电子材料。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郑棉棉律师整合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培训证、工伤保险全套证据,对照事实劳动关系三大法定要件完整举证,驳斥企业劳务关系抗辩,仲裁全额支持确权请求,为当事人后续工伤认定、伤残赔偿扫清前置障碍。
办案心得
石油野外工程项目是劳务、劳动关系混淆高发领域,大量石油工程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不与一线野外操作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外包、临时劳务名义规避工伤保险、经济补偿金法定用工责任,劳动者受伤后维权举证难度极大。接受樊XX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劳动者手头全部材料,发现其留存完整银行代发工资流水、税务局个税缴纳记录、印有企业名称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上述材料均由企业官方出具,证明力极强。 仲裁庭审中,严格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逐条论证:双方均为适格劳动主体、劳动者全程接受企业管理人员调度考勤、录井作业属于企业核心主营业务,完整证实人身、经济双重从属性,彻底推翻企业劳务关系抗辩。 仲裁胜诉后,我当场为当事人梳理后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完整维权流程,一站式规划全链条维权路径。此类野外务工劳动者维权核心在于日常留存企业对公发放薪酬、统一培训、参保相关凭证,是确权仲裁胜诉关键。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适用于野外工地 / 石油用工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无书面劳动合同仲裁确权、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劳务与劳动关系区分、一线务工工伤维权类劳动工伤劳动者
相关关键词
石油录井工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无书面劳动合同确权、野外务工工伤前置、工伤保险举证、劳社部 12 号文、劳务关系抗辩、劳动仲裁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