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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账房买卖保证金纠纷|一审败诉,张峰律师代理二审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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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厘清保证金纠纷属开发商内部争议,证明购房者办证系权利而非义务,无“怠于办证”过错;依据合同相对性,证实价款已结清、无担责合意,二审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成功改判免除当事人不当责任。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A,委托代理人:张峰律师(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案涉房屋为某公司抵账给B的房产,某年,A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 48 万元购买案涉房屋,款项包含 11 万元现金 + 37 万元公积金贷款,全部购房款已经付清,B出具全额房款《收据》。

 

公积金贷款产生 37000 元按揭贷款保证金,保证金缴纳主体为开发商某公司。B自行垫付该笔保证金,后续B主张该笔保证金属于替A垫付,认为A怠于办理房产证导致保证金无法退回,向爱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偿还 37000 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采纳B观点,判决支持B诉讼请求。A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峰律师向黑河市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张峰律师接受原审被告A委托代理二审上诉案件。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锁定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保证金义务主体、房屋买卖合同义务边界、办理房产证属于权利还是义务。

 

律师重点收集公积金中心录音、房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确立代理思路:案涉保证金缴纳义务人为开发商;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没有保证金承担的相关约定;办理房产证是A权利,无法强制要求A配合对方取回保证金;B与开发商之间的内部结算纠纷,不能转嫁至购房者A。庭审中围绕法律关系定性、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充分辩论,完整呈现上诉意见。

 

三、判决结果

 

黑河市某人民法院作出(某)黑 某 民终某 号民事判决:

 

1. 撤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某)黑 某 民初某 号一审民事判决;

2. 驳回被上诉人B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原告B承担。

原审被告A二审全面胜诉。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区分多重法律关系,厘清保证金纠纷属于原告与开发商内部争议,和购房者无关,纠正一审法院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2. 抓住核心事实要点,充分举证证明办理房产证属于购房者权利而非强制义务,不存在 “怠于办证” 过错;

3. 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抗辩,证明双方房屋买卖价款结清,无承担保证金的合意,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观点,实现改判。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1. 抵债房、工程抵账房房屋买卖纠纷:通过开发商抵账取得房产后,由第三方购房者和开发商直接签订买卖合同模式,极易产生房款结算、保证金、税费等衍生纠纷,交易前建议律师参与审核交易条款,明确各方费用承担主体。

2. 公积金按揭保证金争议案件:区分保证金法定缴纳主体(开发商)与购房人责任,厘清保证金退还路径,警惕卖方、开发商将保证金成本转嫁给购房者。

3. 二手房 / 抵账房交易衍生欠款诉讼:卖方交易完成多年后,另行主张垫付费用、追加款项的纠纷,购房者遭遇无端追责,可委托律师应诉抗辩。

4. 一审败诉想要上诉改判的民商事案件:一审事实、法律认定存在明显漏洞时,及时委托律师梳理证据、制定上诉策略,争取二审改判机会。

5. 交易文书风险审查:房屋买卖收据、书面证明、承诺文件法律效力评估,避免因随意出具书面材料产生不必要债务风险。

 

总结:房产交易,尤其是抵账房交易法律关系复杂,各方权利义务极易混淆。发生纠纷后,不要被动应诉,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理清法律边界,依靠证据和法律规则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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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从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以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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