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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某实业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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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欣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管理人撤销个别清偿的诉求,王律师精准穿透表面转账形式,深挖《申请》及记账凭证等核心证据,成功证明债务已于破产临界期外实质消灭。同时,王律师从整体交易目的出发,有力论证了代为清偿行为盘活了债务人不良资产,使债务人财产整体受益,符合破产法但书条款。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最终获得法院全面采纳,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因资不抵债被裁定破产清算,其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实业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某管委会支付2360万元的行为,并要求某管委会返还该款项及利息。经查,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与某管委会曾签订《不动产收购协议》,约定某实业公司以1.25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的不动产,其中2360万元由某实业公司直接支付给某管委会,用于返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某科技公司管理人主张,某管委会不享有该债权,且该支付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属于个别清偿,应予撤销。某实业公司则辩称,该笔款项已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转为借款的方式实质清偿,且该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不应被撤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管委会对某科技公司是否享有2360万元债权,确认该债务是否属于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二、案涉2360万元的支付行为是否构成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根据相关补充协议、定向开发合同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某管委会对某科技公司享有2360万元债权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关于焦点二,某实业公司、某管委会提交的《申请》及记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已于2023年7月25日将2360万元转为借款,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该实质清偿时间早于破产受理日六个月。此外,该清偿行为系整体交易的一部分,核心目的在于盘活某科技公司的不良资产,使其能够清偿多项优先及普通债务,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管理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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