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因资不抵债被裁定破产清算,其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实业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某管委会支付2360万元的行为,并要求某管委会返还该款项及利息。经查,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与某管委会曾签订《不动产收购协议》,约定某实业公司以1.25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的不动产,其中2360万元由某实业公司直接支付给某管委会,用于返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某科技公司管理人主张,某管委会不享有该债权,且该支付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属于个别清偿,应予撤销。某实业公司则辩称,该笔款项已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转为借款的方式实质清偿,且该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不应被撤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管委会对某科技公司是否享有2360万元债权,确认该债务是否属于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二、案涉2360万元的支付行为是否构成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根据相关补充协议、定向开发合同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某管委会对某科技公司享有2360万元债权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关于焦点二,某实业公司、某管委会提交的《申请》及记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已于2023年7月25日将2360万元转为借款,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该实质清偿时间早于破产受理日六个月。此外,该清偿行为系整体交易的一部分,核心目的在于盘活某科技公司的不良资产,使其能够清偿多项优先及普通债务,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管理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