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刘X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日,刘X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杨X借款100万元,用于投资某楼盘项目购买管材。杨X于当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刘X出借本金100万元。同日,刘X出具借条,约定收到工程款后还款,每月利息2万元。后经协商,利息调整为每月1万元,刘X于2021年3月至8月每月转账1万元作为利息。2021年9月,刘X两次向杨X转账还款共计7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杨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刘X偿还剩余本金30万元及自2021年9月起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杨X的诉讼请求。刘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借贷主体应为杨X与高X(杨X丈夫)整体评价,且其已现金还款20万元及抵扣10万元,借贷关系已清偿完毕,甚至指控杨X虚假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刘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六个月利息并偿还70万元本金后,余下30万元借款本息是否依法应认定为已经偿还。刘X主张其已现金还款20万元,余下10万元在日后的经济往来中已抵扣完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杨X及其代理人罗珮瑜律师则辩称,刘X主张的现金还款缺乏事实依据,且杨X与高X的夫妻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独立性,虚假诉讼的指控毫无根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杨X向刘X出借10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各方均无异议。关于余下30万元借款本息是否已偿还,刘X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二审诉讼中,刘X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现金还款20万元及余款已抵扣完毕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及保全申请费五千余元,由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