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系某便利店经营者,该店位于某小区入口处。平时附近儿童经常到店内购买零食等物品。公安机关接一名儿童家长报案后,调取便利店监控,发现赵X在店内与多名儿童接触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经扩大调查,先后确认涉案儿童共六人,年龄均未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赵X猥亵儿童人数多达六人,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可能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赵X到案后承认存在不当身体接触,但对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提出辩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未认定赵X具有自首情节。因案件社会敏感度高、舆论压力大,赵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1. 涉案行为是否当然适用五年以上量刑,六起事实中每一起行为的具体情节应如何认定;
2. 监控显示的行为是否均属于严重猥亵行为,是否存在暴力、胁迫、强制控制等恶劣手段,隔衣短暂触碰是否应区别于严重侵害行为;
3.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但对行为性质、主观认识及个别细节提出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情节的成立;
4. 赔偿谅解能否作为重要从宽情节,在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情况下,本案能否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对多名未成年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结合监控录像等证据,涉案行为均发生在公开或半公开区域,持续时间较短,主要表现为隔衣短暂触碰,未发现暴力、胁迫、长时间控制等特别恶劣情节,亦未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后果。赵X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及部分细节提出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此外,赵X及家属已积极赔偿六名被害儿童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综合全案,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对赵X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时,法院对赵X宣告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禁止接触本案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