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被告姚X原系同事、朋友关系。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姚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X借款合计35万元,徐X妻子鲁X通过银行转账分四次(分别为2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向姚X实际提供上述借款。2019年7月13日,姚X向徐X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5万元,并载明中途已支付11.4万元作为利息,最迟于2021年7月1日前归还。2022年3月,姚X再次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X借款1.4万元,徐X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分别为六千余元、八千余元)实际交付。上述借款到期后,姚X未能还款,徐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王欣雨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姚X偿还借款本金36.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本息的具体认定;二是被告姚X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情况下的缺席审理及责任承担。原告徐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借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姚X未予答辩亦未递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需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认借贷事实、本金数额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确认其向被告主张本金合计36.4万元的债权成立,被告应承担还款之责。关于利息,35万元本金仅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法院依法支持自逾期之日(2021年7月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1.4万元本金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法院依法支持自立案之日(2025年5月5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X借款本金36.4万元及利息4.8万余元,合计41.2万余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公告费四百元、保全费两千五百余元,合计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