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某商贸公司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合同书》及《商务条款确认书》,约定某商贸公司在某商业公司商场五楼设立151平方米的柜台。2025年4月,某商业公司因整体经营规划需调整五楼品牌布局,某商贸公司配合将柜位调整至三楼约61平方米的中岛柜面,原五楼柜面被统一拆除。同年5月,某商贸公司发函提出撤场。后因结算及费用承担问题,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营业收入4.1万余元、挪柜装修费二千余元、返还保证金五千元并赔偿违约损失3.2万余元等。某商业公司委托王欣雨律师等应诉,辩称调柜系依约行使经营管理权且经原告同意,拆柜费依约应由原告承担,未付货款系因原告未确认结算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商业公司调整柜位及拆除原柜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某商贸公司主张的营业收入、挪柜装修费、违约损失、保证金及律师费等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商业公司依约调整柜位,且某商贸公司已配合拆除并享受了优先选择柜面等经营支持,某商业公司不构成违约。关于营业收入,法院认定应按三楼实际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并酌定某商贸公司承担50%的拆柜费1万元,故某商业公司应支付营业收入2.9万余元。因某商业公司无违约行为,挪柜装修费及违约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保证金五千元已满足返还条件。最终判决:某商业公司支付营业收入2.9万余元,返还保证金五千元,驳回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