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马X与某朋友在某饭店饮酒后,因琐事与同村人员发生口角。醉酒后的马X情绪激动,误以为许X之子曾在某村议论自己,便独自前往许X家中理论。马X推门进入院内大声吵闹,要求许X之子回来“说清楚”。争执中,马X看到许X手腕上的金色足金手镯(价值九千余元),醉酒失控称“你儿子不是有钱吗?这个我先拿走,让他来找我!”,随后抓住许X手腕强行摘下手镯。约半小时后,马X酒醒,在某朋友劝说下将手镯交给某村干部,由村干部返还给许X。许X手腕轻微红肿,未构成轻微伤。某公安机关接警后,认为马X入户对年迈被害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以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马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某公安机关初始指控逻辑认为,马X进入被害人家中,对年迈被害人实施抓手腕、强行摘手镯行为,致使被害人因恐惧无法反抗,且取得价值九千余元的金手镯,符合“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面临被认定为入户抢劫或普通抢劫的三年以上重刑风险。李先民律师阅卷后确定辩护目标为从抢劫罪改定为寻衅滋事罪并争取相对不起诉。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1. 马X上门目的及是否具有稳定的非法占有目的;2. 摘取手镯行为是抢劫财物还是醉酒滋事中的强拿硬要;3. 暴力程度是否达到抢劫罪要求的压制反抗标准;4. 案后及时返还财物对主观目的的印证;5. 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能否结合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向某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指出马X上门系酒后寻衅闹事,摘取手镯意在要挟泄愤而非稳定占有,且暴力程度较低、财物已快速返还,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特征。同时,律师积极促成马X家属赔偿许X并取得谅解,马X自愿认罪认罚。某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X具有稳定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具有酒后寻衅、逞强特征,不宜认定为抢劫罪。鉴于马X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谅解且认罪认罚,最终对马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成功实现了从抢劫罪到寻衅滋事评价、从三年以上重刑风险到相对不起诉的重大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