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系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62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办案机关初始认定其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极高风险。李先民律师介入后,通过逐笔核查银行流水与单位账册,发现案发前已有480万元资金回流单位账户,另有60万元通过合作企业往来款实际冲抵,何X实际未退还金额仅为80万元。律师据此制定辩护策略,提出核减未退还数额、否定加重情节。同时,律师指导家属全额退赔剩余80万元及退缴12万元违法所得,取得单位谅解,并深入挖掘何X主动投案及检举下属粮库主任孙某职务犯罪线索的情节,推动线索查证属实。
【争议焦点】
1. 累计挪用620万元是否直接等同于“数额巨大不退还”,能否以曾经累计挪用总额作为加重处罚依据;
2. 案发前已归还的480万元及通过账务冲抵的60万元,是否应当从“未退还金额”中依法扣除;
3. 实际未退还的80万元,是否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中“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法定评价标准;
4. 何X在单位内审时主动说明情况并前往监察机关投案,以及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能否依法认定为自首与立功。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实际未退还金额为80万元,不再建议适用十年以上量刑档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未退还数额不宜认定为“数额巨大不退还”,不适用十年以上量刑档次。鉴于何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已全额退赔、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何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