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原系某局工程管理科科长。2024年初,监察机关接举报对其立案调查,最初认定其在2018年至202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验收、拨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58万元。案件移送后,公诉机关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被告人陈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李律师经阅卷会见,制定数额核减、自首认定、立功认定三条辩护主线。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与受贿数额的核减。其一,358万元受贿数额中,80万元是否属真实借款,26万元是否属正常人情往来,54万元是否缺乏客观证据印证,42万元是否属及时退还,上述款项应否核减。其二,陈X接通知后自行到案,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其三,陈X提供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及受贿线索,该线索初未被立案,能否推动查证属实并认定立功。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通过逐笔审查,成功将借款、人情往来等款项核减,使受贿数额从358万元降至176万元;同时固定陈X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证据,争取到自首认定;并多次提交申请督促核查线索,促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立立功表现。结合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陈X构成受贿罪,但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