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5月,犯罪嫌疑人赵X通过朋友介绍,帮助一名自称“刘X”的男子出售一辆二手奥迪车。该车市场价约20余万元,赵X最终以23万余元价格介绍成交,并从中获得中介费3000元。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该车辆系上游犯罪嫌疑人刘X利用合同诈骗所得,遂将赵X传唤到案。公安机关认为赵X作为二手车中介,明知车辆可能系犯罪所得仍介绍交易,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最初倾向于认定赵X构成犯罪。赵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反复横跳,既有承认“觉得车来路可能不干净”的有罪供述,也有“不知道车是骗来的”无罪供述。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赵X在介绍交易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系犯罪所得。侦查机关主要依据车辆价格低于市场价、卖车人急于出售、赵X具有行业经验及其部分有罪供述,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而辩护人认为,不能仅凭客观上帮助销售了犯罪所得物品及反复、不稳定的供述来认定主观明知,必须结合客观证据检验供述的真实性,且低价出售不必然等于明知犯罪所得。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介入后,通过调取二手车平台历史成交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保险理赔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成交价并非明显异常低价,且车辆手续表面完整、交易过程公开透明、赵X曾主动提醒买方核验手续、获利正常。同时,律师发现赵X的有罪供述存在诱导性发问及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等指供、诱供线索,依法申请排除相关有罪供述。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认定赵X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对赵X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赵X被解除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