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李X系某高校大二学生,无前科劣迹。2024年10月,李X在网络兼职群看到“银行卡刷流水,日结五百元”的广告。因生活费紧张且法律意识淡薄,李X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将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登录信息提供给他人,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后该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经查,该卡流入资金共计8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实际损失3万余元,李X从中获利一千余元。公安机关以李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先民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李X,稳定其情绪并详细核实了案件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X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是否应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方面,李X明知“刷流水”可能不正规,仍提供银行卡及验证,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信罪。另一方面,李X仅提供一张银行卡,未组织他人办卡,未参与诈骗话术及资金转移,并非职业“卡农”;涉案流水及被害人损失金额相对较低,违法所得仅一千余元;且李X系初犯、偶犯,在校表现良好。此外,若对李X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将对其学籍、考研、就业造成长期严重影响。因此,如何平衡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在校大学生,成为本案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经阅卷认为李X犯罪情节较轻,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律师协助李X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一千余元,代为赔偿被害人2万余元并取得谅解。同时,律师收集了某高校出具的学籍及表现证明、某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及帮教承诺书等证据,证明李X具备帮教条件。李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X虽涉嫌帮信罪,但系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参与程度低,违法所得少,已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李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向某高校发送检察建议加强反诈教育。
